主要观点:自然资源保护区域内探矿权与采矿权,持有企业应是在新政策出台前依法取得的,对这些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由于政策调整需要依法退出,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从企业的角度看,政府给予的退出补偿,至少应该能弥补其之前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费用支出与后续为进一步开展探矿与采矿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如果涉及到人员安置,补偿费用应包括对应退出而产生的人员安置费用。
2、文件也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这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集约开发利用有哪几个方面的好处呢?
主要观点:通过将协议出让调整为竞争性出让,一是可以有效遏制矿业权转让领域的腐败等非法行为,有助于提高矿业权出让的透明度;二是可以确保矿业权择优出让,既可以保障矿业权益能更好得到有效开发,也可以有效增加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